近年來,線上預訂門票、酒店成為熱門選擇。然而,若顯示預訂成功,臨行前卻被告知“已無房型”,責任誰來擔?近日,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空單”糾紛。
現(xiàn)實案例
臨行前被告知酒店沒有預訂房型,消費者索賠遇難題
近日,孫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經(jīng)營的APP平臺預訂某酒店的“典雅家庭房”1間3晚,總價3500元。隨后,孫先生收到確認短信,平臺顯示預訂成功。
然而臨行前,孫先生卻接到某科技公司客服打來的電話,稱負責該酒店預訂服務的某旅行社未及時提報相關(guān)信息,導致平臺更新不及時,孫先生預訂的房型已不存在,要求取消訂單。此后,孫先生向酒店詢問訂單情況,酒店工作人員表示已無此房型,酒店也沒有孫先生的預訂信息。幾天后,孫先生收到短信,稱其酒店訂單取消,已付房款全部退回。
孫先生認為,某科技公司行為屬于欺詐,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某旅行社作為酒店預訂服務方也有責任,遂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
庭審現(xiàn)場
放任錯誤信息在平臺展示,旅行社有重大過失應擔責
某科技公司認為,APP平臺在顯著位置展示商品、服務來源,并對服務商信息進行了公示,用戶可以明確感知酒店預訂服務的提供者為某旅行社。按照協(xié)議,孫先生下單后,某旅行社負責與酒店核實房源,某科技公司僅負責通知下單成功或取消訂單,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頁面展示、超鏈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涉案酒店是預訂服務提供方,盡到了告知義務,欺詐訴訟請求不成立。某旅行社通過平臺向消費者提供酒店預訂服務,但其在無法確定數(shù)據(jù)信息、展示內(nèi)容是否真實情形下,放任錯誤信息在終端平臺展示,其行為明顯存在重大過失。結(jié)合訂單價格、消費者實際損失及預期利益損失,法院判決其按實際支付金額的一倍進行賠償,當事各方表示認同。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